3、外地进区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受理书》,组织有关单位填写相关内容,由施工单位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受理书》到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安全审查,同时施工单位到能提供建筑安全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的保险公司办理建设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合格后应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受理书》签署意见,由施工单位报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持工程安全备案资料、证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合格后方可备案。
(二)监督管理
1、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同时,也应接受企业及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施工安全许可证制度,当主体施工到一层平口时(含地下室);构筑物主体施工到3m时;设计深度5m以上(含5m)的基坑施工到2m时,施工单位须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安全许可证》。
(1)申请办理《施工安全许可证》要出具以下资料:
a、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手册;
b、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受理书;
c、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记录;
e、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施工方案;
f、塔吊及其它大型机械设备检验报告。
(2)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方案,经公司领导审批,报请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A、土方开挖工程:
b、起重吊装工程;
c、脚手架工程;
d、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e、拆除爆破工程;
f、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3)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企业《施工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要在3个工作日内到达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并将检查验收情况如实填写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记录》。
3、建设工程项目部应参加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和有关的安全生产会议,也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各级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推进建设工程项目部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规范、文明的安全生产秩序,保障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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