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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大建安发[2003]234号 2003年11月8日)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效能,促进全市建设安全工作全面、平衡、协调发展,针对全市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市建委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所在地与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管理的安全生产监控措施,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安全监督范围
  1、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装饰装修、安装等建设工程,必须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依法接受工程所在地及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共同监督管理。
  2、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由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和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共同监督管理。
  3、外埠进连施工企业须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进行企业安全审查和安全登记,承接的建设工程须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的监督管理。
  二、安全监督管理
  (一)安全备案
  1、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须出具以下资料、证件: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3)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4)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手册;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6)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7)建设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
  (8)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法人委托书;
  (9)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继续教育证书;
  (10)施工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证书;
  (11)安全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证书;
  (12)总监理工程师法人委托书、上岗证书、继续教育证书;
  (13)监理工程师上岗证书、继续教育证书;
  (14)外埠进连施工企业要出具单项施工许可证。
  2、本地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受理书》,组织有关单位填写相关内容,施工单位到能提供建筑安全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的保险公司办理建设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后,建设单位持工程安全备案资料、证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合格后方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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