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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土地储备工作中房屋拆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土地储备工作
中房屋拆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3年11月4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土地储备工作中房屋拆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土地储备的项目,需要对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依法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二、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手续时,对持有土地储备项目批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安置资金证明的,可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土地储备拆迁工作必须全部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房屋拆迁单位。
  四、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房屋拆迁,应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等规定执行,接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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