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土地储备工作
中房屋拆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3年11月4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
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土地储备工作中房屋拆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土地储备的项目,需要对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依法申请办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二、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手续时,对持有土地储备项目批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安置资金证明的,可以颁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土地储备拆迁工作必须全部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房屋拆迁单位。
四、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房屋拆迁,应按照《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等规定执行,接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