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积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进—步加大对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支持。对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可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政策服各级金融机构也要积极探索对就业困难的农村劳动力实施小额信贷,促进其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贷款利率可以适当优惠。
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消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后顾之忧。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对于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允许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扣缴。在城镇有稳定的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民,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对进城农民承包地摞荒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可按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收回,重新发包。农民落户后,其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将宅基地交还给集体的,可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十二)发展和规范劳动中介组织。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城镇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积极培育和完善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务市场,完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规范民营职业介绍组织,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创造条件开办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逐步实现全市城乡统筹就业。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认真落实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制度。坚决取缔各种非法职业中介组织,严厉打击职业中介活动中的各种欺诈行为。
(十三)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要按照《
工会法》、《
劳动法》的规定,依法最大限度的把进城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项办证手续,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严禁对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要切实解决好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市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要重点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部门要把是否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列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内容,凡是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不予备案。各级政府要定期将本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予以曝光。
要加大对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受理劳动争议。对招用后不办理用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饮食住宿不符合食品卫生和防疫基本要求的用工单位,各执法单位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