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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意见

  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逐步形成“先培训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在各级政府的引导下,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一些具有特色的民办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过各种形式培训的农民,均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外出务工的技能凭证。
  (八)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保证城市教育费附加的20%用于职业学校的发展。各区县应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改善技工学校办学条件。政府办的技工学校经费要逐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培训质量好、规模大的就业训练中心也要给予重点扶持。各级财政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用于补贴农民工培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各区县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在安排使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有一部分用于各类培训机构建设。对列入“就业绿色通道”计划范围的培训,可参照再就业培训的办法,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按照培训人数和就业率,从区县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补贴。继续办好县乡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发挥其在农村劳动力培训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管理,完善政策,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九)消除限制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各种歧视和限制,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打破户籍限制,为建立起城乡之间自由、正常流动就业渠道创造条件。对城乡劳动者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一视同仁。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逐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十)加强协调、管理和服务。建立全市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库,逐步形成市、县、乡镇、村信息网络。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增长和培训意向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农村新增劳动力的数量、求职意向等情况,掌握农村劳动力迫切需要解决的农业技术、技能问题,并建立资源信息库,为其建档立卡。掌握当地农村劳动力资源分布与就业状况,为农村劳动者外出就业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信息服务。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组织工作,严格按照“考察用工单位、洽谈用工意向、组织求职报名、开展教育培训、严格考核录用、专人护送交接”的工作程序,确保输出质量。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管理档案,掌握离乡外出农民的信息,积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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