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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的补充意见

  (五)下岗职工由新的用人单位录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代理。
  五、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好下岗职工出中心相关费用
  企业在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积极筹集资金清偿所欠职工债务,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按照经济补偿金和债权债务分开处理的原则,采取企业自筹为主、主管部门帮扶、政府补助为辅的办法,确保下岗职工顺利出中心。
  (一)属于尚能维持生产经营、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企业,要积极自筹资金支付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清偿所欠职工工资、挂帐医疗费、生产性集资款等相关费用。
  (二)属于自筹资金清偿支付下岗职工出中心相关费用有困难的停产企业,由企业清偿所欠职工工资、挂帐医疗费、生产性集资款等相关费用。经济补偿金由政府给予补助。
  (三)对于一次性清偿所欠职工工资、挂帐医疗费、生产性集资款等相关费用确实困难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可通过变现部分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办法筹集资金。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企业,可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
  六、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成立相应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安置分流工作领导机构。本企业下岗职工三年协议期满仍滞留在中心享受生活救助的企业,要在本意见下发后一个月内制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安置分流实施方案;本企业下岗职工三年协议期内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企业,要在下岗职工三年协议期满出中心前三个月制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安置分流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市经济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加强公益性岗位、新增就业岗位和空岗调剂统筹管理。全市各类公益性岗位实行统一管理,劳动部门负责监管,专门用于就业困难群体的安置。要对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用工岗位进行清理;政府投资的新改扩建项目、新增的就业岗位,要按定员的40%的比例空出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三)鼓励全市各类企业优先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凡录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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