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区的机动车辆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设置的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缴纳车船使用税;其他区(市)县的机动车辆到本地区交通警察大队设置的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缴纳车船使用税;对于各区(市)县的农用机动车辆到本地区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征单位缴纳车船使用税。
对于拥有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办理税务登记或住所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十条 屠宰税在屠宰行为发生地缴纳。对在销售地不能提供屠宰税完税凭证的肉食经销单位或个人,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在销售地补征屠宰税。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
存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转让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的纳税(费)地点,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地点一致。
第十三条 印花税以纳税人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纳税人税务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第十五条 其他税种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我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特殊规定
第十六条 在星海高技术中心、黄河路科技城、由家村软件园、七贤岭产业化基地、双港区域内各类纳税人和锁定的企业,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征管分局负责征管。新办户和新发生的应税行为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执行。
第十七条 在甘井子区区域内和锁定的甘井子区红旗镇所管辖企业仍由甘井子区征管分局负责征管,红旗镇现有其他企业一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划转到对应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中。新办户和新发生的应税行为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