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制定船舶监督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船舶现场监督的人员安排;
2、船舶现场监督保障支持安排;
3、船舶现场监督的检查对象,包括重点水域、重点船舶范围和重点检查项目;
4、船舶现场监督的检查计划指标,包括检查数量、检查率;
十、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船舶现场监督工作计划指标至少应包括检查数量指标和检查率指标,指标的制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1、各类船舶的不同风险等级;
2、客船、老旧船舶与浮桥应当给予较高的检查数量和检查率;
3、正常时期与非常时期,在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应给予较高的检查数量和检查率;船舶现场监督的组织与实施
十一、船舶现场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对船舶现场监督工作进行有益的组织,确保船舶监督工作计划的完成。
十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机制,保证船舶现场监督等有关信息的有效传递。
十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工作制度,确保船舶现场监督工作与船舶签证、船舶进出口查验和船舶安全检查等海事管理工作联系。
十四、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确保船舶现场监督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有关船舶监督管理的法律以及其它需要的知识和能力,并具备海事行政执法证。
十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确保船舶现场监督执法人员掌握本单位船舶监督管理政策和船舶现场监督工作计划。
十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必要的船舶现场监督工作程序和指南,指导并规范船舶现场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
十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为船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提供充分的后勤支持保障。
十八、船舶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按照本单位工作计划安排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做好工作记录,输入信息系统。
十九、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帮助船方采取措施纠正船舶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