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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船舶现场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船舶现场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2003年1月28日)

  一、为有效履行海事管理职责,规范船舶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打击各种违反海事管理法规的行为,保障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提出了船舶现场监督工作的原则性管理要求,各单位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船舶现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船舶现场监督工作。
  三、自治区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区的船舶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各市海事局负责辖区内的船舶现场监督工作的管理和实施。计划
  四、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负责制定全区的船舶现场监督工作的政策,各市海事局应当制定辖区的船舶现场监督实施细则,各县(区)海事处应当制定船舶现场监督工作计划。
  五、各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海事处应当制定月度工作计划。
  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船舶现场监督工作计划前,应当对辖区的以下方面进行现场监督基础状况调查:
  1、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机构的设置,派出机构设置与分布;
  2、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现场监督执法人员队伍状况;
  3、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现场监督保障支持系统状况;
  4、辖区港口、码头状况种类、分布状况以及经营的主要货物种类、数量等;
  5、辖区船舶基本状况,如数量、种类、吨位分布等;
  6、辖区船舶营运特点,如季节特点等;
  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船舶现场监督工作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船舶现场监督基础状况调查结果;
  2、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现场监督工作政策、实施细则以及计划;
  3、上一阶段船舶现场监督工作实施状况分析;
  4、上一阶段船舶现场监督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5、上一阶段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状况分析。
  八、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结合辖区船舶营运的季节特点等,按“正常时期”和“特殊时期”两种模式来制定船舶现场监督工作计划,并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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