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使用
规范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函
(大注税协发[2003]5号 2003年11月3日)
为了规范税务代理执业行为,降低税务代理执业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17号和国税发[2002]96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使用要求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制度。注册税务师在实施税务代理业务过程中都要形成工作底稿。工作底稿要如实反映代理业务的全部过程,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断。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实行三级复核制,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二、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各类工作底稿,国家税务总局暂未制订的工作底稿,继续沿用大连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原印制的工作底稿。各类工作底稿统一由注册税务师协会印制。特殊格式的事务所可自制,自制底稿须报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三、税务代理工作底稿是注册税务师执业质量的依据,是降低税务代理风险的重要保证。今后在对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时将重点检查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使用情况,对不使用或不认真填制工作底稿的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