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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外来投资者
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9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

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外来投资者投诉的调解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投资者投诉是指投诉人在申办、筹建、生产经营和终止过程中,需要提请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与被诉人之间关系的诉求。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可按本规定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也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投诉人是指在本省内:
  (一)已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企业法人;
  (二)正在申办过程中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者;
  (三)已终止经营的外来投资者。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机构在调解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宜中,应当恪守职责,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章 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招商职能部门设立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各级投诉处理机构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者投诉。
  第七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公正、合理地协调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宜。
  第八条 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国内外来黔投资者的投诉,调解投诉的有关事宜,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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