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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三)社会发展处。
  拟订和协调全省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协调全省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全省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四)经贸财政金融处。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省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全省财政、金融体制改革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编制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搞好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提出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全省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全省直接融资政策和建议;参与确定全省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全省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物价局
  (十五)价格处。
  研究拟订全省定价目录;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目录规定的工农产品、居民生活必需品、部分公益性、公用事业性、强制性、垄断性、资源稀缺性产品(商品)的价格,拟订价格管理政策和作价办法,提出价格改革意见;拟订全省放开价格的管理政策,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全省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分析价格形势;对出口产品加工增值幅度进行审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发放鉴证书;监督价格政策执行,指导各部门及市、县价格工作,协调、仲裁价格争议。
  (十六)收费管理处。
  拟订全省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管理目录;拟订国家机关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公益性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中介服务、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办法和法规,提出收费管理改革意见;拟订或调整国家机关收费标准以及《海南省定价目录》范围内中介服务、重要经营性服务、部分公益性和公用事业性服务收费标准;监督收费管理政策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负责对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减轻农民、企业和社会负担;协调、仲裁分管范围内的有关收费争议和纠纷;组织实施全省行政事业收费年审工作,负责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与改革厅机关行政编制9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经济动员办公室主任1名(正厅级,由省发展与改革厅厅长兼任),副主任1名(副厅级,由省发展与改革厅1名副厅长兼任);省物价局局长(副厅级)1名、副局长(正处级)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工会、团委领导职数,不含省物价局副局长职数)。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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