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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6.机电设备。主要是电梯、水泵机组、锅炉、电气系统。
  7.医疗卫生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必须集中采购。
  8.医用耗材和药品。
  9.政府接待用品。
  (二)服务类
  1.机动车定点维修(1000元以上)。
  2.机动车定点加油。
  3.机动车集中定点保险。
  4.大宗印刷(500元以上)。
  (三)工程类
  基建、装修、修缮、绿化等(5万元以上)工程和主要设备、材料。
  以上项目原则上实行集中采购,具体采购形式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单项或批量在50万元以上实行公开招标。

苏州工业园区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机电设备。包括电梯、锅炉、电器系统、电动工具等。
  2、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艇船等。
  3、通讯工具。包括对讲机、电话机等。
  4、各类仪器仪表及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广播影视设备、摄录设备、医疗卫生设备、教学设备等。
  5、空气调节器。包括中央空调、空调器、冷暖机等。
  6、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一体机、网络设施等。
  7、办公用具。包括办公用品、办公家电、办公家具等。
  二、服务类
  1、机动车定点加油。
  2、机动车定点维修。
  3、机动车集中保险。
  目前,苏州工业园区服务类政府采购未正式实施。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限额和标准按照苏州市标准执行。

相城区 2004 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一)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艇、船等。
  (二)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包括:小型机、微机、服务器、数据工作站、显示终端设备、打印设备、电源设备等)。
  (三)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数码一体机、扫描仪等。
  (四)空调设备(包括:空调机组、窗式空调、分体式空调、挂壁和柜式空调、增、(除)湿机、负离子发生器等)。
  (五)摄录设备(包括: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录放机、照相器材、音响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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