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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4.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相关说明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各预算单位在编制2004年度部门预算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资金,须按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四)2004年度货物、服务和工程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五)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六)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吴中区、苏州高新区参照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

  附:

张家港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
  (1)微机及外部设备,包括计算机、小型机、显示器(屏)、服务器、触控一体机、数据工作站、打印机、扫描仪、投影机(仪)、 UPS 、路由器、交换机、集成器及其他网络设备;
  (2)复印设备;
  (3)传真设备;
  (4)碎纸机;
  (5)数码(印刷)一体机。
  2.家用电器设备。
  (1)洗衣设备;
  (2)冰箱、冰柜;
  (3)电视机;
  (4)消毒柜。
  3.空调设备,包括末端设备及增 (除) 湿机。
  4.摄录编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5.公务用机动车船。
  6.电梯。
  7.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
  8.药品。
  9.教学仪器设备。
  10.学生用品(指学生校服、学生用练习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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