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2004年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苏府[2003]1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编制完成,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苏州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机电设备。包括电梯、锅炉、电气系统、电动工具等。
2.各类仪器仪表及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广播影视设备、摄录设备等。
3.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艇、船等。
4.通讯工具。包括对讲机、电话机等。
5.空气调节器。包括中央空调、空调器、冷暖机、增(除)湿机、负离子发生器等。
6.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打字机、一体机等。
7.办公用具。包括办公用品、办公家电、办公家具等。
8.通用办公软件。
9.医疗卫生设备。
10.医用耗材。
11.药品。
(二)工程类
基建、装修、修缮、市政、人防、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绿化工程及主要设备和材料。
(三)服务类
1.包装、印刷。
2.机动车定点加油。
3.机动车定点维修。
4.机动车集中定点保险。
5.公务出国(出境)机票。
6.一类会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类及服务类项目和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计算按以下方法掌握 :
1.全部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采购项目,以预算资金为标准;
2.配套资金采购项目和多渠道筹资采购项目(其中有部分财政性资金) ,以采购项目总投资为标准;
3.重复采购项目以年度内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