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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实施意见

  五、税务机关的代开票事项
  (一)对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代开票纳税人,凡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必须携带《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副本)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供受票方纳税人的名称及识别号等信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前,必须先将代开票纳税人的相应税款征收入库。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代开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用计征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对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代开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用计征营业税及附加。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增强纳税服务意识,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合理设置代开票点,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做好记录。
  六、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的资格认定
  自开票纳税人如将运输工具提供给他人承包、承租或接受他人挂靠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承包、承租、挂靠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
  (一)凡符合《征收办法》三条规定的,应以出包人、出租人和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二)凡不符合《征收办法》三条规定的,应以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并由出包人、出租人和被挂靠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应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管理,并委托出包人、出租人和被挂靠人统一代征。
  出包人、出租人和被挂靠人不得为被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由于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统一使用出包人、出租人和被挂靠人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因此,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在申请认定代开票纳税人资格时应提供出包人、出租人和被挂靠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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