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货物运输业发票发售工作
(一)各区县税务分局应及时与各陆管所、汽修所联系,落实发票收回工作,将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有关信息输入CTAIS系统,做好货物运输业发票发售的准备工作,如数量不足应及时与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联系,确保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正常发售发票。
(二)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应及时与城市交通管理局和市港口管理局联系,落实发票收回工作。在接收货物运输业发票后,做好发票发放准备工作,满足各区县税务分局,各财税分局的需要。
(三)发票管理部门凭《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在自开票纳税人《发票购用印制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同时,在CTAIS系统中做好标识。
(四)发票管理部门凭《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可向代开票纳税人酌量发售《上海市公路、内河运输服务业统一发票》,该票不作增值税抵扣凭证。
四、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开具、比对
(一)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必须按照《通知》中所附的《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征收办法》)的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在货物运输业发票下方正中央加盖“开票人专章”。“开票人专章”由自开票纳税人识别号、自开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组成。对目前使用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必须及时登记受票方的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如不及时登记受票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造成比对不符,导致受票方不能抵扣的,由开票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采取“手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本市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信息从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采集,从2004年1月1日起申报比对。
(三)认定为自开票的纳税人,应按
《征收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和式样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开票人专章”,以便在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使用。“开票人专章”只能在下列四类七种发票上加盖:上海市公路运输发票(沪甲、沪乙、沪丙)、上海市汽车零担(快件)运输货票(沪甲、沪乙)、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上海市水路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其他发票一律不得加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