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六款和第六条”已被《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30日)
*注:本篇法规中“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中附件1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废止,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废止”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
值税抵扣管理的实施意见
(沪国税流[2003]13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
(一)认定范围:本市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货
物运输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认定时间:自11月17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
(三)纳税人必须携带《通知》中所附的《货物运输业
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规定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认定办法》给予认定。
(四)从11月17日起凡经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应发放《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以下简称《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上的有效期应自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批准之日起至2004年的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