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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检查工作的通知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7号令)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8号令)
  (五)《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六)《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28号令)
  (七)《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国家标准GB18306-2001)
  (八)《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国家标准GB17741-1999)
  三、检查方式
  此次地震安全性评价检查工作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省属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局通知各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自查;其它建设项目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地震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此阶段工作须在2003年11月20日前完成,检查情况总结于2003年11月25日前报送省地震局。第二阶段,在各部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省政府将组织省地震局、省计委、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抽查的具体时间和地区另行通知。此次检查结果将进行通报并上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民政府须成立由地震、计划、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检查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
  (二)在检查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落实法律责任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及《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各地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总体情况,各项法律措施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整改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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