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检查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函[2003]269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拟定于2003年第四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地震安全性评价检查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工作主要针对2002年1月1日以来开始立项、(预)可研、设计、施工的建设工程,主要检查内容有:
(一)重大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及《
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对立项报告、(预)可研报告等进行审查,检查是否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使用
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抽查,检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在抗震设计中的使用、落实情况。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
保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国家标准GB17741-1999)及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管
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一般建设工程(特别是城市地区)的设计文件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是否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二、检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国务院《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