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农机跨区作业中介组织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并提供中介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还需提供能证明其是独立法人的材料;
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并组织符合条件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资格证书》每年检审一次,并根据中介组织跨区作业情况、服务质量等,逐步建立中介组织资信档案。
第十条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中介组织的发证、培训、年检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中介组织若不再继续从事跨区作业组织服务,必须到原发证机关交回《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凡外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组织进入我省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必须持有所在省省级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如无《资格证书》须在我省当地补办。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由省农机办负责统一印制,各市农机主管部门到省农机办领取。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作业面积、机械保有量以及单机作业量,确定村、乡、县的需求缺额,指导中介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外地作业机械,确保辖区内作业机械供求基本平衡。
第十五条 中介组织引进联合收割机等作业机械,必须与机手协商一致,对机手要有明确的服务承诺,并认真兑现。严禁刁难、倒卖机手和克扣作业费,严禁强行拦截过路过境的作业机械。
第十六条 组织机械到外地参加跨区作业,必须由中介组织牵头组成跨区作业队,并确定专人带队,统一标志,统一联系作业地点,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十七条 中介组织组建跨区作业队,必须依照有关法规,确保跨区作业机械及操作人员手续齐全,技术状态完好,并详细统计机车型号、机手姓名、住址、电话等情况,报县以上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备案领取农业部组织统一印制的《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
第十八条 中介组织组织跨区作业期间,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及时向所属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反馈跨区作业信息。夏、秋跨区作业结束后,应向所属的县、乡农机管理部门提交跨区作业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