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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机管理办公室 2003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统一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程序,保障跨区作业工作的有序开展,维护农民和机手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指在跨区作业中组织带领农机手外出作业、组织引进外地农机手到本地作业或在本地有组织有规模地为跨区作业机手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或个人等,以下简称中介组织。
  第三条 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均可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中介组织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格

  第五条 从事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实行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必须持有《山东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六条 持《资格证书》的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与跨区作业有关的各项中介服务活动。
  第七条 获取《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非行政机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农机大户,并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跨区作业的法律、法规、政策;
  2、具有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服务人员,具备一定的维修能力;
  3、按要求参加农机部门组织的培训;
  4、向当地县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 领取《资格证书》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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