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新区消防给水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
(哈政综[2003]64号)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域控制规划管理的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消防给水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中水工程有关规定》和《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综合管廊建设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松北新区消防设施建设,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松北新区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三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 对消防给水压力小于50米水柱(从地面算起)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由城市给水管网统一供给,不再单独设置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统一消防用水设施所需投资由受益单位按比例负担。
第二章 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给水管网
第五条 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均应设置于松北新区各净水厂内。
第六条 消防水池可与净水厂清水池合建,清水池贮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用水要求,并有平时不动用的措施。
第七条 消防泵房可与送水泵站合建,其供水量应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水压应满足火灾时最不利点处供水压力不小于50米水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