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
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3]165号 2003年11月1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加强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抵扣管理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货物运输
发票增值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手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的基本思路,按照“从实际出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积极运用信息化的手段,比照金税工程稽核系统的运行模式,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稳妥、认真负责地全面做好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管理工作,切实规范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堵塞漏洞,增加收入,规范管理。
二、组织领导
国税系统货物运输发票管理工作在省国税局“货物运输发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具体业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信息中心和稽查局共同负责。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省局的部署,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辅导并督促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切实做好运输发票信息的接收、汇总和传递等工作,确保货物运输发票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三、工作流程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货物运输发票电子信息在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进行交换,其工作流程如下(流程简图见附件一):
(一)信息采集
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并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生成的电子信息随同相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