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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对违法违规生产卫星电视设施的行为,由通信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广电、贸经等部门负责查处。
  (二)对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和安装卫星电视设施的活动,以及利用广告、手机短信和网站等推销卫星电视设施及安装服务的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广电、通信管理、贸经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查处。
  各级工商部门把好卫星电视设施生产销售、安装企业的准入关。凡未获得相应资格批准的企业或在整治中被取消经营资格的企业,应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企业和个人。
  (三)对违法违规进口卫星电视设施的活动,由兰州海关会同贸经、通信管理和广电等部门进行查处。通信管理部门要协助调查生产卫星电视设施走私元器件的来源线索,广电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安装使用的进口卫星电视设施的来源线索。
  (四)严格规范境外卫星电视接收。各级广电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和管理卫星电视设施用户,不得超范围、超权限审批,要分解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确保经批准的用户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信号来自中央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确保中央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统一有效控制国内用户收看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对城镇居民小区私装卫星电视设施,擅自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由广电部门会同省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负责查处。
  (五)广电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台湾卫星电视公司在大陆非法设立的卫星电视设施地下销售网络、结算渠道及相关网站,严惩骨干分子。
  (六)公安机关对阻碍专项整治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卫星电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安全机关根据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这次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各地公安、通信管理、贸经、海关、工商、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要及时将举报信息、案件线索、查处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当地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为了配合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广电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甘广局发[2003]67号)的安排部署,务于12月10日前完成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业务安装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省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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