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等部门关于
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1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兰州海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86号),现就我省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国家政治、信息、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性。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舆论攻势和腐朽文化的侵入、渗透,有效维护卫星电视传播秩序。要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多做少说、内紧外松”的原则,统一思想、统一行动,齐抓共管、务求实效。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进口、走私、销售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特别是要清查台湾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传播渠道和销售网络。
(二)清理整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销售)市场。对从事安装业务的单位,经当地广电部门初审后,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核发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安装业务单位,坚决予以取缔。
(三)清理城镇居民小区私自安装的卫星电视设施。同时,对农村地区私自安装卫星电视设施的,要按照省广电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甘广局发[2003]67号)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三、组织领导
全省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贸经厅、兰州海关、省工商局和省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联合进行部署、指导和协调。省上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广电局,由有关部门确定专人,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各市、州、地要成立由广电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集中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四、任务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