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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评选办法(试行)

  1.由评委会办公室对参评作品进行资格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作品,不予受理;
  2.召开评委会。评委在认真审阅、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
  3.评委会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到会的情况下方可开评。获奖作品,必须有实到评委半数以上票数通过,以得票多少为序。
  第十条 评审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后,由省委宣传部审查确定获奖作品名单。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的作者,授予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获奖者的获奖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任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由省委、省政府委托省委宣传部具体组织实施。成立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评委会,评委会由有关领导、专家、学者组成。设立评委库,每届评委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文艺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委本人如有作品参评,评选时应回避。如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由评委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有关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剽窃他人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人员,由评委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每届评奖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所需奖励经费从省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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