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评选办法(试行)
(赣办发[2003]12号 2003年1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多出优秀作品,多出优秀人才,进一步促进我省文艺事业健康繁荣发展,根据第十一届省委第17次常委会会议精神,设立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
第二条 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是由省委、省政府设立的我省文学艺术最高奖,用于奖励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作品,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的评选,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大力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动文艺创新,提升我省文艺创作整体水平,推进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章 评选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参评作品必须是我省作者独立创作生产或以我省作者为主(作为主创人员)创作生产,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公开发表、播映或演出的作品。
第五条 参评作品的基本条件:
1.思想内容健康向上;
2.艺术价值较高;
3.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在群众中产生了广泛影响和好评。
第六条 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的评奖范围包括文学、艺术和文艺评论三大类。文学类主要是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儿童文学及戏剧、电影、电视剧、广播剧的文学剧本等;艺术类主要是电影、电视剧、戏剧、广播剧、音乐、舞蹈、摄影等;文艺评论类主要是文艺评论专著、专集或重要报刊上发表的有影响的文章。
第七条 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每届评选20件。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
1.各设区市的作品由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组织申报,省直单位的作品由省文联组织申报;
2.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报送参评作品和有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