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关于进一
步规范税收属地征管的实施意见
(2003年11月14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确保以“属地征税、分税、分享”为主要内容的新的财政管理体制顺利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税收属地征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工商登记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290号) 的要求,按照企业的实际住所(经营场所)核发执照,不允许跨辖区交叉登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二、依法税务登记原则
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地或业务发生地实行属地化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业务发生地在同一区市县的,以工商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业务发生地不在同―区市县的、纳税人重新变更或重新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进行税源转移的,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地或业务 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
(三)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税务登记工作的管理,实现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并建立经常性的核对制度,保证纳税人属地的一致性。
三、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和交通运输企业营业 税和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暂由企业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由企业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交通运输企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企业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