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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等从业人员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
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等从业人员缴纳城镇
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3]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03年10月20日起,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等从业人员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的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30.5%。其中,个体工商户为本人和帮工缴费的比例为22.5%,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的缴费比例为8%。
  二、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参照本市关于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办法执行。
  三、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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