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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2002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漏检人员补办年检、换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2002年度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漏检人员补办年检、换证的通知
(沪财会[2003]189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本市2002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换证工作已于2003年3月底结束。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规定,年检工作结束后,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行失效。考虑到一部分持证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年检、换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失效后,将不能继续担任会计工作而影响就业。经研究,并报请财政部原则同意,本市对2002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漏检人员,实施补办年检、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办对象:
  持有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副证)并完成2000年和200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但未按时参加年检、换证的人员。
  二、补办时间:
  本次补办年检、换证工作从2003年12月1日开始,到2004年5月31日结束。
  三、补办条件:
  年检补办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本市组织的综合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会计基础、会计实务和财经法规,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可向相关财政部门申请补办年检、换证(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允许在补办期内参加一次补考)。
  四、补办具体要求:
  (一)补办对象按照目前财税征管、财务监管关系向相关财政部门在规定的补办期内申请补办年检、换证,具体规定与《关于本市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及换发新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02]42号)第三条规定相同。
  (二)补办对象在申请补办年检、换证时,应递交的个人资料包括:
  1.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副证)原件;
  2.综合考试成绩合格单;
  3.2000年和2001年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原件或按规定准予抵免的有效凭证原件(补办对象未完成规定学时和内容继续教育的,可与受理补办申请的财政部门联系或向上海市财经学校报名参加补课,联系电话:65572154、65568045—8304、6558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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