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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附表十三:
  事业单位船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十四:
  艺术表演人员艺术结构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十五:
  体育运动员体育津贴、奖金标准表(略)
  附表十六:
  行员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十七:
  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十八:
  事业单位工人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十九—1:
  甘肃省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确定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十九—2:
  甘肃省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管理人员确定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二十:
  甘肃省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确定工资标准表(略)

                             人事厅
                             财政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凡列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范围,现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单位,均属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
  二、人员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经组织行文批准离退休和已经到达离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现仍由机关事业单位按月发放离退休费的人员,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三、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及标准
  离休人员在现行工资制度和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级165元、地(厅)级120元、县(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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