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七、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二: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略)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三:甘肃省机关新录用人员确定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四:甘肃省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确定工资标准表(略)

                             人事厅
                             财政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各类国有事业单位,均属本次调整工资标准范围。
  二、人员对象
  列入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范围的人员对象是:
  (一)2003年6月30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1971年底前工作,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并一直在本单位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三、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后,现行的工资结构比例不变,其津贴部分按原批准的比例,以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到元;按国家规定中小学教师、护士职务工资提高10%的部分,也按此次调整后的工资标准相应提高。
  四、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在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初期)和定级工资待遇按附表十九——1、2执行,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按附表二十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