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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
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1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办发[2003]93号”文件制定的《甘肃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甘肃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甘肃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现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单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执行职级工资制的机关单位和参照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的部分事业单位),均属这次机关调整工资标准范围。
  二、人员对象
  列入机关调整工资标准范围的人员对象是:
  (一)2003年6月30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1971年底前工作,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并一直在本单位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三、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将机关公务员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现行的最低100元至最高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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