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农村用电结交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格[2003]266号)
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为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村电费负担,根据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3]222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农村非普工用电等三类用电结交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农村三类用电价格,我市农村用电分类结交价格每千瓦时为:农业生产用电0.77元,非普工业用电0.92元,非居民照明用电0.96元。现行执行价格低于上述规定价格的,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二、以上价格适用于供电部门实行“四到户”管理的用户;对自有变压器的用户,按省颁布的电价表规定的水平执行。
三、上述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