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域控制规划管理的规定
(哈政综[2003]64号)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域控制规划管理的规定》、《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消防给水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中水工程有关规定》和《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综合管廊建设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松北新区规划管理,加快松北新区城市化进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规划,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按照严格控制个人住宅和工业企业建设的原则,将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划分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相对控制区。
第二条 严格控制区
范围为西起四环路,东至滨洲铁路,南起前进堤,北至三环路(含三环路以北两个街坊)及202国道两侧,总面积27.8平方公里。严格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和工业企业建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原则上不允许新建个人住宅,集中村屯建设用地内危旧住宅只允许原址原面积翻建;
(二)工业企业必须建在工业园区内;
(三)个人住房必须建在规划的居住社区内。
第三条 一般控制区
范围包括松北新区规划区已纳入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除严格控制区以外的部分、前进工业园区、松浦工业园区及四环路以西的滨江地区,总面积30.34平方公里。一般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和工业企业建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