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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②解除病例隔离的权限和执行机构由原诊断机构做出。
  3.消毒隔离及医务人员防护
  (1)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隔离
  由定点医院对所有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就地集中隔离治疗,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应分开隔离。
  (2)疫点消毒处理
  对疫点、污染场所和交通工具按照卫生部《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附件28)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3)人员防护
  凡可能接触非典病人的医护人员、疾控流调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严格按照《云南省医务人员SARS防护指导原则》(附件23)的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4)医院感染控制
  医院要根据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附件29)等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
  六、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疫情监测及控制
  (一)农村地区
  农村是我市非典防治的重点,按照卫生部《农村地区SARS防治指导原则》(附件30)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31),科学、规范开展我市农村地区非典的防治工作。
  1.建立以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非典防治工作体系。
  2.继续实施以农村行政村为基础的群防群控措施,实行以村委会为单位的主任负责制,做到村自为防、户自为防、人自为防。
  3.强化农村地区健康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防治非典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4.重点加强对外来人员(包括外出返乡的农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等)的管理和监测,掌握外出返乡人员、流动人口及外来人员的健康情况,发现可疑病例,立即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5.分散接诊、安全转运、分类隔离、集中救治、加强防护,做到早隔离、早治疗,降低病死率,切实防范医务人员感染。
  (二)交通卫生检疫
  1.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各自职责制订非典防治预案,在进入四级及以上警戒时,立即启动预案,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加强对来自流行地区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的卫生检疫工作。
  2.一旦在市内机场、铁路、公路沿线发现可疑病人,立即在机场、铁路、公路留验站进行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并及时上报和进行疫点消毒处理。对其接触者按照卫生部《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附件22)的要求做好调查和处理。
  3.交通工具上发现非典可疑病人,要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站。前方停靠站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控中心报告。
  (三)学校及托幼机构
  1.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要制订校内非典防治预案,建立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机制。
  2.进入四级及以上警戒时,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要及时启动预案,落实各项非典防控措施,确保良好的通风,对教室等场所进行全面消毒。坚持晨检制度,每天跟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一旦发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人异常增加时,要及时报告,各级疾控中心要组织力量调查处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建立以学校为单位的安全屏障。
  3.加强对流行地区返校和离校学生的管理,对所有来自流行地区的学生都要进行体检,并实施医学留验观察。
  (四)流动人口
  进入四级及以上警戒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防治非典指挥部《关于加强入滇人员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紧急通知》(附件32)要求,建立强有力的管理机制,坚持辖区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五)医务人员
  各级医院要严格采取以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为主的综合性措施,杜绝非典医源性感染。建立和完善发热病人就诊工作流程,按照《云南省医务人员SARS防护指导原则》(附件23),加强医务人员防护,完善非典诊治消毒隔离措施,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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