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卫生局在接到毗邻地、州、市非典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市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一旦昆明市发生非典疫情,市卫生局要及时通报毗邻和相关地、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疫情处置
1.四级警戒响应:各县(市)区政府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及各部门、技术指导组、疫情处置组和临床救治医疗队进入临战状态,防治工作的重点是发现首例输入性病例。进行紧急动员,全社会进入疫情应急反应状态,对发热病人和可疑疫情进行全面监测,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实行非典“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县(市)区疾控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经初步核实诊断后,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市疾控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将疑似病人送往市或县(市)区级定点医院进行隔离观察治疗,医学隔离观察对象送留验点留验观察;对病家采取终末消毒措施;必要时,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附件19)进行采样,及时送省疾控中心检测。各级定点医院要做好病人的接诊和诊治工作,对于不能明确诊断的病例,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上一级医疗、防疫等有关专家进行会诊诊断。
做好群防群控,广泛宣传,普及非典防治知识;广泛动员,充分发动群众,全面开展“群防群控”工作;公安、教育、交通、旅游、商贸等社会各行业,以及城市、农村、社区等社会各层面,应在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非典防治工作预案,全面开展防控工作。工作重点应放在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流动人口多的城镇和农村地区。
2.三级警戒响应
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市14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防治工作的重点为对输入性病例落实四早原则: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止发生二代病例。
3.二级警戒响应
在省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防治工作的重点是防止疫情的进一步扩散。在三级反应的基础上,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动员本地所有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市级专家组根据疫情的需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为及时有效的发现和控制疫情,按卫生部《
关于在医疗机构中统一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通知》(附件20)的有关要求,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关口前移,疫情报告零距离”;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依法实施疫点疫区的隔离和封锁,控制疫情的蔓延扩散;做好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的支持。
4.一级警戒响应
在全国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省、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防治工作的重点是控制疫情的蔓延和扩散。立即向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疫情;请求国家派出专家指导防治工作;根据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向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请求疫情控制的经费、物资、药品等的紧急支持。
(五)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1.现场处置
(1)各级非典防治指挥部在接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立即派出疫情处置组,按照卫生部《SARS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附件21)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同时,按照卫生部《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附件22)判定、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医疗机构要协助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并结合临床诊断确定疫情波及范围及严重程度,按照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三就地”原则,将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或医学隔离观察对象送指定医院隔离、观察、治疗。
(2)对密切接触者、留验观察对象严格按照《云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留验观察指导原则》(附件16)实行分类管理,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在家留验或当地留验点集中留验两种方式,以在家留验为主。留验时间为14天(以最末次接触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或离开疫区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