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级于2004年6月30日前组织开展2次疫情应急模拟综合演练。专项演练由各县(市)区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
5.应急物资的准备
(1)市和县(市)区非典防治指挥部要继续组织储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诊疗设备和治疗药品、防护用品、消毒器械和药品、通讯设备等,参照标准见《云南省医疗防疫机构防治SARS物资准备》(附件17)。
(2)根据疫情态势,市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应建立必要的物资储备库。
6.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发挥乡村文化站、农技站、卫生院、计生服务站和人口学校、中小学、农民夜校等农村基层文化宣传网络的作用,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典防治的各项决策、部署和要求,宣传《
传染病防治法》和非典防治基本知识,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科学、正确的防病知识,明确在非典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防治意识。按照《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附件18)广泛深入地开展预防非典的全民健康教育,使科学防治知识家喻户晓,让群众懂得非典可防、可控、可治的道理,树立信心,消除忧虑和恐惧心理。
7.经费准备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增设非典防治应急专项经费,列入各级卫生事业经费预算,主要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单位、疾控中心等应急准备所需的工作运转、急救车辆、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工具,做好物资储备,以保证各项应急准备的落实和到位。
五、应急状态下的防治工作
进入四级及以上警戒,即为非典疫情应急状态。为确保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做好以下应急处理工作。
(一)疫情监测
1.监测点设置
(1)进入四级及以上警戒,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作为非典疫情监测点。
(2)在机场、车站、与外省毗邻地区等重点部位及时设立临时监测站,开展主动监测。具体设置时间、数量和场所由民航、铁路、交通和检疫部门根据市防治非典指挥部的要求确定。
2.监测要求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发热门诊日志(附件8),按照《云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管理规定和疫情监测报告规范》(附件9),对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病例进行严格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发现非典可疑症状的患者必须于2小时内向当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全市义务报病系统进入高度警觉运转状态,全面加强旅社、宾馆、饭店、招待所,各旅游景点、各公共单位、居民社区、村社义务报病队伍的疫情监测工作,发现非典可疑症状者,立即向当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疫情报告
进入四级及以上警戒,全市实行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和“专报”制度。“专报”的报告内容包括当日和累计的留验观察对象、医学隔离观察对象、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数、治愈出院数汇总统计表,每日疫情进展情况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三)疫情通报
1.发现外地来本市就医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或者发现本市非典患者在潜伏期(发病前14天)内或发病后有异地旅行史,当地疾控中心要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或传真通报患者在潜伏期内和发病后曾居住或旅行逗留地区的县(市)区疾控中心;同时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复印件一并传送,以便进行疫点消毒、追查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2.发现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各级疾控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卫生部《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附件12)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报告卫生部,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