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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由传染病、呼吸、ICU、影像、院内感染、流行病等专业人员组成,不少于5人。
  主要职责是:负责疫情的综合分析,根据疫情态势提出防治建议,制定本辖区防治非典技术方案,督导检查各县(市)区防治非典技术措施的落实;负责本辖区医学隔离观察对象的诊断、确认,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作出初步诊断并提请省级专家组确认;负责全市临床诊疗、流行病学技术指导及重大疫情的现场处置和救治。
  ②县级:14支
  由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建,由传染病、呼吸、影像、流行病等专业人员组成,每组不少于5人,每县1支。
  主要职责是:负责疫情的综合分析,根据疫情态势提出防治建议,制定本县防治非典技术方案,督导检查本县防治非典技术措施的落实,负责本辖区可疑病例初诊和报告,以及临床诊疗、流行病学技术指导及疫情的现场处置和救治。
  各级疫情处置组、临床救治医疗队和应急专家组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疫情处置组、临床救治医疗队在未进入四级警戒时,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每季度进行培训和演练,负责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临床救治。进入四级及以上警戒时,人员集中管理,按编队进入“战时”状态,按职责完成各项工作;应急专家组在未进入四级警戒时,成员在原单位工作,每季度进行培训和演练,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进入四级及以上警戒时,人员集中待命,履行职责。
  (4)应急装备
  疫情处置组应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工具、防护用品、消毒器械等;临床救治医疗队应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工具、防护用品、救治设备、救治药品等;应急队伍要按照《云南省防治“非典”应急队伍装备》(附件13)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通讯工具、车辆等。
  2.定点医院的应急准备
  (1)市第三人民医院长坡分部为昆明市非典定点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为非典医学隔离观察定点医院。各县(市)区人民医院为当地非典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的管理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工作的紧急通知》(附件14)执行。
  (2)未进入四级警戒,定点医院的主要工作是按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的要求做好常规疫情监测工作,设立规范的发热门诊,按照《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附件7)有关规定开展监测工作,定期上报监测信息及报表,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好收治病人的一切准备工作。
  (3)进入四级及以上警戒,按照各级非典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定点医院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15)的要求,在接到命令后24小时内人员全部到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具备随时接收患者的条件。
  3.集中留验观察场所的准备
  (1)全市设1个市级集中留验观察点和14个县(市)区级集中留验观察点(每县1个),设置及管理要求按照《云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留验观察指导原则》(附件16)规定执行。
  (2)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应设立能够满足需要的集中留验场所。
  (3)集中留验观察场所的启用由当地政府根据疫情需要决定,并上报上级政府备案。
  4.技术培训与演练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疾控中心及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监督人员进行非典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并在11月15日前完成。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疫情监测、疫情处置、医疗救治和疫情报告工作流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组织对街道(乡、镇)卫生保健人员和卫生防病人员进行防治非典知识及现场流调处置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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