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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级(黄色警戒):省内已发现输入性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但未发生续发病例(二代病例);
  二级(橙色警戒):省内已发生续发病例,或输入性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波及2个地(州、市)或昆明市辖区内已发现输入性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但未发生续发病例。
  一级(红色警戒):省内发生续发病例的范围超过2个地(州、市),或输入性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波及2个以上地(州、市),并有爆发流行或继续扩散的趋势,或昆明市辖区内已发生续发病例,或昆明市的输入性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波及2个县(市)区。
  四、常态下的防治工作
  未进入四级警戒,即为常态。常态下要做好非典疫情监测和应急准备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防疫、医疗机构和新闻媒介的作用,普及非典防治知识,摒弃陈规陋习,提高群众文明素质和自我防病能力。加强防治机构的建设,保证人员、技术、物资、资金的储备。
  (一)疫情监测
  1.监测点设置
  实行常规监测,确定市延安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儿童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北教场分院、武警云南总医院和14个县(市)区人民医院等26家医院为辖区范围内常规监测医院。常规监测医院应全年设立规范的发热门诊,按照《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附件7)有关规定开展监测工作。
  2.监测要求
  所有监测医院必须建立统一的发热门诊日志(附件8),按照《云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管理规定和疫情监测报告规范》(附件9),对呼吸道发热病例进行严格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并按统一报表(附件10),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监测结果按旬报告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非典留验观察对象、医学隔离观察对象、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按应急状态下的疫情报告有关要求报告。
  3.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应定期(每年不少于4次)对监测点和定点医院进行检查指导,确保监测系统的敏感性。
  4.实验室监测
  各级疾控中心要积极配合省疾控中心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的监测,定期采集发热病人的咽拭、血、尿、粪等标本送省疾控中心进行检测。
  (二)疫情报告
  1.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昆明市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及其履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附件11)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附件12)的要求报告疫情。
  2.报告内容
  (1)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传染病报告卡》、《个案调查表》、《密切接触者调查表》、订正和转归情况。
  (2)医学隔离观察对象: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个案调查表》、《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3.报告要求
  未进入四级警戒,实行疫情“日报告”制度。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履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时,无论患者是不是本地户口或本地常住人口,都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转院病人或再次就诊病人应注明前几次接诊医院。
  发现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城镇2小时、农村6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向当地县(市)区疾控中心报告,同时通过县—乡疫情报告系统将《传染病报告卡》上报当地县(市)区疾控中心。发现留验观察对象、医学隔离观察对象,城镇6小时、农村1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向当地县(市)区疾控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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