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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市公安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3.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4.市外侨办:负责与驻昆外国领事馆等涉外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负责协调在昆外籍人员非典防治工作;协助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为外国媒体提供必要的服务。
  5.市计委、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安排防治非典专项经费,确保开展非典预防控制和治疗工作必需;根据全国、全省及全市有关会议精神,加大对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设备及人员培训投入力度,逐步改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条件,提高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6.市经委:保障非典防治工作所需应急药械、防护设施和用品的供应和储备;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对防治非典的技术和物资援助;组织全市企业开展非典防治工作。
  7.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和托幼机构非典防治工作方案;负责在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内的各项疫情控制措施;在必要情况下,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8.市科技局: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非典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9.市旅游局:负责做好旅游人员的疫情监测和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市民到疫区旅游;督促涉外宾馆、饭店做好外地赴昆旅游人员的健康登记和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性消毒措施和监测防控措施。
  10.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昆明海关:负责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和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及时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11.市交通局、昆明铁路局、民航云南省管理局:督促运输单位协助卫生检疫部门落实交通检疫等各项预防措施,对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1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医保等待遇。
  13.市工商局、市药监局:负责维护非典医药市场秩序和药械质量监管;督促有关企业做好非典药品、试剂的贮备,协助市经委提供药械、防护用品保障。
  14.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非典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查处违规违纪及渎职案件。
  15.市农业局: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农业部门和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组织落实。
  16.市计生委:发挥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作用,协助做好疫情报告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17.市爱卫办: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健康教育科普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防病能力。
  18.省军区、驻滇集团军、成都军区联勤二十二分部、武警云南省总队、省公安边防总队:组织协调驻昆部队做好非典防治工作和支援地方工作。
  19.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及各有关部门参照市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落实非典防治工作。
  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参照市级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落实非典防治工作。
  2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非典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期间的隔离工作,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组织、督促辖区内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单位和广大群众落实非典防治措施。
  三、疫情预警与分级
  根据国内外、省内外非典疫情流行情况及态势,按照流行强度和范围,实施非典疫情四级预警。市非典防治专家咨询组对全市非典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并根据省防治非典指挥部确定的全省疫情预警分级,确定预警级别,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的防治预案,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四级(绿色警戒):省外已发生非典疫情,我省存在输入可能,但尚未发现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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