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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农贸市场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定税工作流程
  ①业户登记→②信息采集→③确定标准纳税定额→④纳税定额生成 →⑤集体评议→ ⑥ 公示→⑦签批 → ⑧送达执行⑨→征收管理→⑩监控管理
  (一)业户登记
  对业户进行税务登记。
  (二)信息采集
  通过业户自报和现场核查的办法,取得核定纳税定额所需的相关数据、资料信息。
  (三)确定标准纳税定额
  根据采集的业户信息,确定其标准纳税定额。
  (四)定额生成 根据核定的纳税人的标准纳税定额、经营区域级差系数和纳税定额调整系数,拟定应纳税定额。
  (五)集体评议调整
  集体评议定税小组对拟定的纳税定额进行综合评议,参考特殊因素对纳税定额进行调整,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六)公示
  将集体评议的应纳税定额在集贸市场予以公示。
  (七)签批
  将公示后的应纳税定额,报送分管领导签批。
  (八)送达执行
  根据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制作《核定应纳税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据以按期缴纳税款。
  (九)征收管理
  组织纳税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将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十)监控管理
  将纳税人核定纳税的资料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监控纳税人的税源变化情况,适时进行纳税定额的调整。
  第八条 纳税定额调整
  (一)纳税人经营情况或者市场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影响到核定应纳税额超过(低于)20%的,需调整应纳税定额。
  (二) 纳税定额调整的工作流程:
  ①信息采集→②确定标准纳税定额→③纳税定额生成→④集体评议调整→⑤公示→⑥签批→ ⑦送达执行→ ⑧征收管理→⑨监控管理
  第九条 新办业户在开业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定应纳税定额。
  第十条 应纳税定额一年调整核定一次。
  第十一条 经营业户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经营业户要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纳税定额的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审查和审批,审批期间原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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