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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农贸市场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农贸市场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3]250号 2003年11月19日)


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农贸市场税收管理办法》业经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农贸市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贸市场税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的业户。
  第三条 确定纳税定额标准
  (一) 在农贸市场的每个经营区域内分为最好经营区域、较好经营区域、一般经营区域。
  (二)在每个经营区域的较好经营区域选择3-5户进行调查测算,确定经营业户的月销售(营业)额和单位柜台(经营面积)的月销售(营业)额,以此核定单位标准应纳税定额。
  (三)在每个经营区域设置区域级差系数幅度为-0.3至0.3。按照业户实际经营区域确定其具体经营区域级差系数。
  (四)设置纳税定额调整系数幅度为-0.1至0.1。按照业户经营情况及其他影响因素核定其具体纳税定额调整系数。
  第四条 定额确定方法
  (一)标准纳税定额=应纳税月(销售)营业额×[各项税(费)适用率+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二)确定经营区域级差系数,计算基本纳税定额
  基本纳税定额=标准纳税定额×柜台数(面积数)×(1+区域级差系数)。
  (三)确定纳税定额调整系数,计算应纳税定额
  应纳税定额=基本纳税定额×(1+调整系数)
  第五条 公示宣传
  (一)在市场内设置公告栏,将定税标准及核定的纳税定额予以公示。
  (二)在市场内设置公告栏,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进行宣传。
  第六条 核定纳税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管领导、科长及管理人员组成的集体评议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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