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咸宁市及所属县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2003]271号)
咸宁市及有关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请求审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咸价房地字[2002]23号)悉。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咸宁市及所属市县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函[2003]252号)有关规定,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咸宁市城区范围内为55元/平方米,赤壁市城区范围内为40元/平方米,嘉鱼县、通城县、通山县、崇阳县政府所在地城镇为3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