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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家税务局不足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业户监控管理办法

  (二)对因起征点提高,原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管理的不足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应重新采集信息,进行定额核定;对确实达不到起征点的,纳入不足起征点业户管理。
  (三)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业户,由主管税务机关定额评定小组集体评议后,上报区县局审批。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不足起征点业户要严格认定,定期公开不足起征点业户的名单,实行公开监督制度。
  第六条 监控管理
  (一)不足起征点业户销售额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对其进行增值税税种认定,纳入正常管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不足起征点业户进行相关信息的采集,每年不少于二次,对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及时为其核定定额,同时下发“定额核定通知书”。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个体业户开具发票缴销时,应对开具金额进行检查,对月销售额超过起征点标准的,应及时纳入管理。
  (四)对不足起征点业户,要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并建立申报台账,对达到起征点的,进行税种核定,核定税额。
  (五)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不足起征点业户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
  第七条 发票管理
  (一)不足起征点业户需要领购发票时,必须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明及发票专用章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领购。
  (二)发票的领购方式为验旧购新,使用期限为1个月;用票人在交验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时,发票管理人员要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领购。
  (三)对需要代开发票的不足起征点业户,可用“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为其开具,要建立代开账簿。
  第八条 违章处罚
  (一)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责令其改正,同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按规定办理验、换证手续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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