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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

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
(赣办发[2003]12号 2003年1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第十一届省委第17次常委会会议精神,设立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
  第二条 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是由省委、省政府设立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最高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的评选,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注重理论创新,引导和激励广大理论工作者深入研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发展规律。

第二章 评选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参评作品必须是我省作者或以我省作者为主完成的并在规定时间内在国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
  第五条 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的评奖范围分著作、论文、咨询成果和理论性视听作品四大类。著作类包括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和通俗读物;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理论性视听作品类包括电视专题片等。
  第六条 参评作品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政治导向正确。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较好的文风和较佳的社会效果。
  1.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能填补空白或在某一学科领域有创新,对学科建设有贡献。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
  2.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在某一学科领域能填补空白或居省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3.决策咨询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能进入省委、省政府决策,对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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