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和标准
(一)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排污者因改制、合并、分立、改变名称等原因,使申报登记的排污者与现有排污者的名称不一致的,改制、合并、分立、改变名称后的排污者对改制、合并、分立、改变名称前的排污者应缴的排污费负有缴纳义务;原排污者被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由承包人或者租赁人负责缴纳排污费;建筑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建筑施工单位缴纳排污费。
(三)排污费由环保部门负责征收,其标准按《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授权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
四、排污费的收缴管理
(一)排污费由排污者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核定并按月或者按季度属地化收缴。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局核定和收缴。
(二)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无异议的,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社会公告。
(三)排污者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四)排污者可以对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应当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五、排污费的使用管理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