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6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环境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保证排污费资金的依法征收和合理使用,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的管理原则
  (一)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将排污费纳入年度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二)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门应当按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二、各区市的排污费管理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区(以下简称七区)环保部门的财务整体上划青岛市市级管理。即墨、胶南、胶州、莱西、平度市(以下简称五市)环保部门的财务仍由各市管理。
  (二)七区在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收缴的排污费除上缴中央国库10%部分外,属于收缴的省、市属企业的排污费缴入市级国库,属于收缴的区属企业的排污费缴入区级国库;自2004年1月1日起,七区收缴的排污费除上缴中央国库10%部分外,全部缴入市级国库,扣除上缴省国库部分外,作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七区环保部门的机构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同时,七区环保部门行政人员(含离退休、离岗待退人员)的经费,按照有关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标准,由市财政与七区财政办理基数划转。
  (四)五市收缴的排污费,除上缴中央国库10%部分外,全部缴入五市各自的县级国库,扣除上缴省部分外,作为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五)五市应上缴省部分,年终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上缴市,由市上解省。
  (六)2003年12月31日前,结存在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含污染源治理有偿使用基金)纳入2004年部门预算使用,专项用于环保部门能力建设及弥补环保部门行政、事业经费不足,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安排使用完毕。2003年12月31日结存在七区财政部门的排污费和结存在七区环保部门的污染源治理有偿使用基金要在2004年1月底以前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