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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生产企业进行表彰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生产企业进行表彰的通知
(川办函[2003]157号)


  为推动我省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争创中国名牌、弘扬先进企业追求卓越质量的精神,宣传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事迹,进一步调动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质量振兴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我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四川长虹等6个生产企业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在今后的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希望全省广大企业和质量工作者借鉴名牌企业的管理经验,虚心学习名牌企业的拼搏精神,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争创更多的中国名牌,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不断发展壮大我省名牌产品,增强综合经济实力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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